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 本市建立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相互衔接的戒毒工作机制,对吸毒人员实行分类评估、分级管理、综合干预,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对于初次查获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委托戒毒医疗机构开展吸毒成瘾认定。
吸毒检测样本包括被检测人的唾液、尿液、血液或者毛发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禁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