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毒品问题重点整治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限期完成整治目标的,由市禁毒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向相关责任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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