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三年内有吸毒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扣留驾驶证,并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有应当注销驾驶证情形的,依法注销驾驶证;驾驶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交通运输企业未建立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交通运输企业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禁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