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五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五条 禁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公安、农业等部门加强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公安、农业等部门加强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