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娱乐场所和旅馆、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洗浴、会所等场所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应当在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识,并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教育。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