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广播影视、文艺团体及相关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举办、参与文艺演出;对前述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不予播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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