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站等有关单位,应当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应当制定和实施禁毒公益宣传教育方案,安排宣传版面和时段,定期刊登、播放禁毒宣传广告和内容,并将相关情况报行业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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