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禁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邮政、物流寄递企业未实行寄递实名登记制度,发生涉毒案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邮政、物流寄递企业发现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未向相关部门报告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禁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