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市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不影响其继续申请本市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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