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0-09-17 共 9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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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 第二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普及以及相关的服务和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科学技术工作,应当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增强科技创新能... 第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氛围。 第五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组织制定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确定本市科... 第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 第七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体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要求,并将重大科学技术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市高新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制定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以及经费投入情况,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市和区、县科学技术... 第十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依法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十一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本市设立科学技术奖,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 第二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 第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市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创... 第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将科学技术进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长期科学和技... 第五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本市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提高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养。 本市国家... 第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学技术... 第七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本市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激励科技创新。

第二章 基础研究

第八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基础研究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推动目标导向和自由探索相结合,围绕基础前沿领域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凝练... 第九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基础研究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结合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水平。市级财政科技创新... 第十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基础研究 第十条 本市完善符合基础研究规律的管理体制和科研组织管理评价体系。 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设“基础研究先行区”,...

第三章 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对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技术创新给予支持。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共... 第十二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 第十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将其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未... 第十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 第十五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本市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完善技术要素...

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二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积极落实国家和本市的各项科技创新政策,引导... 第十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 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 第十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支持企业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 第十五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五条 本市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创业投... 第十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六条 本市建立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扶持机制,通过引导、激励、风险分担等方式鼓励金融资源向科技创新领域集聚,鼓励... 第十七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国... 第十八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八条 本市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 市和区、县人民政...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十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十六条 本市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各类企业平等获取科技创新资源、享受政府科技创新政策,促进各类创新要... 第十七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机制。通过优化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安排专项资金等... 第十八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服务业支持机制,促进科技服务业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支持科技服务机构集聚... 第十九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十九条 本市发挥股权投资促进科技创新的功能作用,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股权投... 第二十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二十条 本市根据相关规定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研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技术开发和转让税收减免以及开展捐赠资...

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 本市安排自然科学资金,支持重点基础性科学研究课题以及优秀中青年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科学... 第二十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 市科技、教育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的科学技术优势,...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市鼓励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采用多种形式与企业结合组建为科技型...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围绕本市优先发展的科学技术重点学...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科学...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学技术成果实施转化的,可以根据不同的转化方式,按照...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市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

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市支持和服务保障在沪国家实验室和国家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建立以国家实验室为引领,...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创新方式支持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三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现代院所制度,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落实选人用...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市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支持其平等参与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

第六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二十五条 本市推进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完善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激励、评价机制,为各类科技创新人才提供...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二十六条 本市建立面向未来的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支持高等学校加强学科建设,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建设基础学科、前沿...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二十七条 本市完善科技创新人才引进政策,加大对急需紧缺人才的引进力度。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二十八条 本市建立科技创新人才流动机制。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通过人员兼职、岗位流动等多种...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二十九条 本市完善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对从事不同类型科技创新活动的人才实行分...

第四章 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科学技术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并建立以下科学技术资源的...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并根据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提供科学技术... 第三十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与服务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社会力量和科技人员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

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

第三十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完善科学技术资源规划布局,统筹各区科技创新发展,引导创新资源和创新主体合理分布,培育发展新动能...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 第三十一条 本市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完善区域协同创新机制,整合跨区域、跨部门科技创新力量,推进长...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 第三十二条 本市推动与国内其他地区开展科技创新合作,建立科学研究、人才交流、成果转化、产业对接等常态化合作交流机制...

第五章 科学技术普及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普及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加强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工作。 鼓励科学技术、教育、文化...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普及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建设和管理,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建设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普及 第三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管理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科学技术普及场馆的设...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普及 第三十四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科学技术协会、学校、科普教育基地应当鼓励和积极组织青少年参加科学技术...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普及 第三十五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适合科学技术普及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项目合同中要求项目承担者提交关于...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普及 第三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学技术普及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科学技术普及监测工作网络,定期对市民的科学素质...

第八章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八章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第三十三条 本市在科技创新领域加快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与国际对接,推进制度型开放。 本市完善开放包容、互惠...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八章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第三十四条 本市鼓励各类创新主体通过建设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参与和发起国际科学技术组织或者国际科学活动等方式...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八章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第三十五条 鼓励国际科技组织和全球知名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在上海落户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鼓励...

第九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九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六条 本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体系。 市、区人...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九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首购、订购等方式促进科技创新产品、服务的应用。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九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加强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谋划布局,支持重大科技基础...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九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科学技术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 第四十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九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战略决策咨询机制,推进高水平科技智库建设,为政府科技战略决策提供服务。 市科技行政部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以企业投入、市场融资、外资引进等多渠道社会投入为主体的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体制。 本...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 (一)对实现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促进本市经济...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 第四十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项目资金的申请、管理办法,并...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对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市科技、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政府科研项目共享信息系统。 ...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对于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经纳入本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且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科学技术进步的投入,完善农业科学技术进步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支持公益性农业科...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科技投入的统筹与联动管理,优化整合财政科技投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市建立...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科学技术活动信用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科学技术活动信...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开展科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科技伦理规范,强化科技伦理风险防控。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市统筹科技创新和科技安全,建立预防和化解科技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科技创新改革发展中,作出的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滥用职权,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对直接...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政府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研管理、成果转化,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