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对于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经纳入本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且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并予以订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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