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科学技术进步的投入,完善农业科学技术进步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支持公益性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农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应用,发展高效生态现代农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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