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