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普及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普及 第三十四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科学技术协会、学校、科普教育基地应当鼓励和积极组织青少年参加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活动,形成学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用科学的社会风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