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普及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普及 第三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管理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科学技术普及场馆的设计和讲解人员等进行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