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普及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普及 第三十五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适合科学技术普及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项目合同中要求项目承担者提交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的科学技术普及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