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普及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普及 第三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学技术普及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科学技术普及监测工作网络,定期对市民的科学素质进行测评,对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运行情况、科学技术普及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