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滥用职权,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