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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