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
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进行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当落实对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经费保障。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作为审批或者核准的重要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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