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依法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