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以及经费投入情况,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市和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科技信息平台的功能,汇总相关部门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编制科学技术进步年度报告,总结和反映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的实施、研究开发经费的投入和使用、科学技术成果的水平和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等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