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市高新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制定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并为高新技术研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良好的环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发展给予引导和扶持。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发展给予引导和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