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本市设立科学技术奖,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