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普及以及相关的服务和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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