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与服务 第三十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与服务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社会力量和科技人员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咨询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增强行业自律,提高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