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普及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普及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加强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工作。
鼓励科学技术、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卫生等机构和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技术知识的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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