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