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围绕本市优先发展的科学技术重点学科、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培养、引进科学技术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并为其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和实施产业化提供便利。
企业应当鼓励职工的合理化建议活动,支持工会组织职工开展技术改进和技术创新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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