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市鼓励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采用多种形式与企业结合组建为科技型企业或者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支持有条件的已转制为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继续从事共性技术研发和公益性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