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 市科技、教育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的科学技术优势,支持重点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形成一批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学技术创新基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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