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 本市安排自然科学资金,支持重点基础性科学研究课题以及优秀中青年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科学研究。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布局。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