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八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八条 本市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当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创业项目和企业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条件,提供政策咨询以及财务、营销、融资等方面的培训和推介服务。
市和区县科技、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健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或者拓展运用成熟技术,扶持具有创新优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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