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七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国有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
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国有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