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七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国有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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