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六条 本市建立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扶持机制,通过引导、激励、风险分担等方式鼓励金融资源向科技创新领域集聚,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适合科技型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市金融服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与金融机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知识产权展示、登记、评估、咨询和融资推荐等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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