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氛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