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