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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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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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