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给予扶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十九条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十九条 海关、检疫、交通运输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重点安排、优先办理红十字会接受国内外捐赠的救灾物资的有关事项。在救灾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当...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二十条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二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应当与其宗旨相一致,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二十二条 对为红十字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 查看《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