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二十二条 对为红十字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