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授予开发区管理机构行使的各项职权以外,开发区内原由市或区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分管的基础设施、土地房产、环境保护和公安、交通、消防、文化、教育、卫生、绿化、计划生育等工作,仍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