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 第十九条 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 第十九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停业解散,应向原审批部门申报理由,按规定办理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