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在统计活动过程中实施质量控制,制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工作规程,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监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统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