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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