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