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统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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