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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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发挥统计在服务本市... 第二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统计活动,包括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 第三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统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 第四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 第五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 第六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在统计活动过程中实施质量控制,制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工作规程,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监管。 第七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高效和便捷的统计信息化系统,提高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和存储技术水平。 第八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本市建立健全统计信用制度,完善统计信用信息记录、维护、查询、公示、异议处理以及信息安全等管理规范。 统计调查对象履行统计... 第九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本市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建立健全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特征的统计指标体系,完善本市统计技术规范,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 第十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本市对在统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对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并与国家统计局在本市... 第十二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统计机构或者配备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协助本级... 第十三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统计人员,负责本区域的统计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人民政府管理和服... 第十四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统计任务需要,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完成政府统计调查任务。 第十五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 政府开展统计工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依法成立的社会统计服务机构组织实施数据采集、数据核实、数据分析... 第十六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成立的社会统计服务机构承担本单位的政府统计调查任务,并将受托方、... 第十七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

第三章 统计调查

第十八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三章 统计调查 第十八条 本市对统计调查对象实行在地统计管理制度。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管理。对不宜按区行政... 第十九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三章 统计调查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与编制、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税务、质监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记录国家机关、企... 第二十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三章 统计调查 第二十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对统计调查项目...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三章 统计调查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向有审批权的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三章 统计调查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公布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名称、制定单位、有效期限、批准文号等信息,但涉...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三章 统计调查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根据统计调查项目批复的要求,将组织实施...

第四章 统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四章 统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以业务活动、生产经营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和凭证为依据,按照统计调查...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四章 统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实现各自业务领域统计数据资源的共享。涉及国家秘...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四章 统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根据统计调查、国民经济核算、统计分析、数据评估等工作需要,向有关部门调用与统计工作有关...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四章 统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方法,开发利用社会数据资源,丰富政府统计数据来源。...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四章 统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 本市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公布制度,加强统计资料公布的统筹管理,保障公布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统计调查取得的统...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四章 统计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咨询热线、现场查阅等方式,查询已经公布的统计资料。 除前款规定的查... 第三十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四章 统计资料 第三十条 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和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 本市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与本...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四章 统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开使用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资料,应当与公布的统计资料保持一致,并注明资料来...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四章 统计资料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统计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存储备份机制,保障统计资料...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四章 统计资料 第三十三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获得的下列资料,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统计检查职权,查处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每年制定统计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年度重点监督检查领域,按照有关规定核查统计数据。 市和区...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接到有关违反统计工作规定的举报的,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包庇...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中从事统计执法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统计业务知识,经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对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组织实施统计调查项目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统计工作巡查,区人民政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