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本市对在统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对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