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并与国家统计局在本市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建立统计联系协调机制。
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