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统计机构或者配备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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