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三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统计人员,负责本区域的统计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人民政府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需要,配备统计人员,负责本区域的统计工作。
本市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统计任务需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统计人员,负责本区域相关统计工作,配合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做好统计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根据统计任务需要,协助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人民政府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需要,配备统计人员,负责本区域的统计工作。
本市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统计任务需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统计人员,负责本区域相关统计工作,配合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做好统计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根据统计任务需要,协助做好相关统计工作。